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糊涂了!湖北一老板为生意兴旺竟纵容失足女在客房内做违法勾当

2022-12-02 发布于 商河信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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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随州头条##

“现在经济形势这么差,已经几个月没有盈利了,我们也是没有办法,被迫铤而走险的……”湖北随州,近日,当地警方根据情报线索成功破获一起容留卖淫案,刑事拘留1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违法人员,行政处罚4名卖淫嫖娼违法人员。

(素材来源于随州门户网,笔者稍作整理)

“每到晚上,这附近就有不少陌生人进出”,10月底以来,民警在巡查时有群众反映异常情况,通过侦查发现某小区无名客房内可能存在卖淫嫖娼活动。通过持续研判,掌握了该窝点内人员的活动规律,并组织警力雷霆出击,一举抓获李某等4名卖淫嫖娼违法人员。

根据卖淫人员交代的情况,办案民警再次深挖扩线,于11月15日将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卖淫的违法人员夏某抓获。

目前,四名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已被行政拘留,夏某已被刑事拘留。

警方的执法太给力了!果然是野草杀不尽,春风吹又生!事实上,在我们社会上是严厉打击卖淫、涉黄、赌博的这些行为的,这些行为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不好的风气,比如说,通过无数案例已经充分表明:卖淫嫖娼行为不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道德,而且极易传播性病,滋生社会不安因素,对于这些败坏社会风气的当然要打击!

1.本案中,对于涉嫌卖淫嫖娼的李某等4名相关人员,由于从事非法性交易活动,并警方抓了现行,有关行为无疑涉嫌治安违法了,将面临行政拘留、罚款等法律责任。

司法实践中,警方在查处违法犯罪时,认定卖淫嫖娼需要满足三个条件:双方达成交易的意思表示,约定了时间、地点和价格,有金钱的交易,发生了关系。

根据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: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在实践中,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、嫖娼活动的话,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,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;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,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。

同时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,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,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;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,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。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。

也就是说,由于公安机关抓获卖淫、嫖娼男女,如果涉及到行政拘留的,将会联系家属,这样的话,涉嫌卖淫嫖娼的李某等4名相关人员不仅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,也面临家人质疑、道德谴责。可以说,卖淫嫖娼图开心和金钱,是得不偿失的,不仅要进拘留所,而且家人也要跟着丢脸。

2.本案中,警方除了追究涉嫌卖淫嫖娼的李某等4人的法律责任之外,同时追究了提供场所的酒店老板夏某,为卖淫女提供场所方便对方从事卖淫活动,看似只是贪小便宜,为了酒店生意更加兴隆,其实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。

通常来讲,所谓容留他人卖淫,就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。这里的场所,不限于房屋,其他诸如汽车、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。

提供其他便利,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,如为他人卖淫望风放哨等。

事实上,行为人实施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,轻则面临15日的行政拘留和5000元的罚款;重则面临有期徒刑、拘役等刑事责任。

那么,行为人实施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主要看其情节和后果是否达到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(一)》第78条规定标准,比如说,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如下:

(一)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;

(二)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;

(三)被引诱、容留、介绍读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的;

(四)其他引诱、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
本案中,由于嫌疑人夏某提供卖淫场所,容留失足女李某等4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,已经达成刑事案件入刑标准,涉嫌违法犯罪,构成容留卖淫罪。

3.从量刑的角度来看,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也就是说,如果夏某构成刑事犯罪,在不考虑是否具有自首,坦白,认罪认罚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,可能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、拘役了。

其实,嫌疑人夏某的遭遇就是很好的警示,奉劝那些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提供介绍的老板房主们,不要去贪图这点蝇头小利,如果严重的话,自己很有可能会被抓去坐牢,那就有点因小失大,得不偿失了!

最后,笔者想说的是,生财有道!女同胞们也要自尊自爱,不要贪图赚快钱就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,赚钱的道路有千千万条,诚实劳动合法致富才是王道。躺平不努力就去卖淫,会留下案底,会给自己的人生抹黑,不要去做。

对此,您怎么看?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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